终审判决紫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不但不纠正反而变本加厉继续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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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7 20:03: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控告举报状

    控 告人:吉茂登,男,1959年生,陕西省安康市紫 阳县高桥镇权河村一组,身 份 证号:612425195903284575,联 系电 话:18729950727

    被控 告人:罗雪剑,紫 阳县县长

    被控 告人:曹稼任,紫 阳县国土资源局干 部

    被控 告人:姚仁和,紫 阳县芭蕉乡钟林村二组农 民

    被控 告人:紫 阳县法 院院长

    案  由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倒卖宅基 地,谋取各自私人暴利,侵犯控 告人依法承包地,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案。

    请求事项

    依习 主 席十 九 大报告第三项第(十四)项规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反 腐 败的系列指示及下大气力解决人 民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的系列指示。

    依[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宪 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依[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监察法]第三、四、五、六条规定,依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依第十五条(一)(二)(五)(六)项规定,依第二十条、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由首 长和领 导实施监察、调 查此腐 败案 件,依纪依法依规严 惩腐 败分 子,以正国 法,以彰显法 律的公平正义。

    依[中 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由首 长和领 导对本案实行问责、追责。

    依中 共中 央 办 公 厅、国 务 院办公厅[信 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依第十六条规定,追究被控 告人党 纪、政纪、刑事责任,以正党 纪国 法,以彰显政 策、法 律的公平正义。

    事实与理由

    控 告人吉茂登的父亲吉方国于1982年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被告方为其颁发了林权证 书,编号为:紫林证字第136号。面积为1.1亩,四至明确,1999年控 告人吉茂登和父亲分家后,此土地划分给儿子吉茂登,同年6 月,被告人为吉茂登颁发了紫林证字第20775号林权证,仍是四至明确。被控 告人姚仁和在控 告人吉茂登的土地使用范围内修建房屋,侵犯了控 告人吉茂登的切身利益、合法权益的合法权 利。为此控 告人多次找政 府等职能部门反映,不但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反而被告以曹稼任为主、罗雪剑为领 导于1992年7月3日为被告姚仁和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由于被告姚仁和拥有被颁发的土地建设用地,编号为:(92)字第04130070号使用证,又将部分土地以三万元价卖给了何宗林等8名第三人作为宅基 地,被告国土局又为8名第三人颁发了使用证。侵犯了控 告人切身利益、合法权益的合法权 利,被告谋取了姚仁和与其它第三人8人的利益。依[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务员法]第五十三 条(九)滥用职权,侵害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组 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依[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追究被控 告人党 纪、政纪、刑事责任,以彰显政 策、法 律的公平正义。

    控 告人吉茂登为寻求政 策、法 律的公平正义,以被控 告人曹稼任为主要被控 告人,以县长罗雪剑为主要领 导人,以行政诉 讼向陕西省紫 阳县法 院起诉,该院于2005年12月13日由蒋晓安审判长代 表该院作出(2005)紫行初字第022号行政判 决书,最终判 决如下:

    一、被告紫 阳县人 民政 府为第三人姚仁和、何宗林、梁金权、龚如定、龚宪松、谢道乾、中 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陕西分公 司张尊维颁发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以及占用土地审批行为违法。

    二、被告紫 阳县人 民政 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诉 讼费500元由被告紫 阳县人 民政 府承担。

    本案行政诉 讼虽然控 告人胜诉,但以上第一项被告行为违法,第二项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上两项被告违法行为不予纠正,并未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失去了法 律的公平正义。

    控 告人吉茂登为寻求法 律的公平正义,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法 院,该法 院于2006年4月12日由袁治剑审判长代 表该院作出(2006)安中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 决书,最终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充当了曹稼任、罗雪剑、姚仁和保护伞,受行政干预,包庇了三主要被控 告人的违法的犯罪活动,失去了法 律的公平正义。依[中 国共 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 八条规定,依[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务员法] 第五十三 条(九)(十六)项规定,追究被控 告人政纪责任,依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依本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安康市中级法 院本案行政审判长袁治剑党 纪、政纪、刑事责任,以正党 纪国 法,以彰显法 律的公平正义。

    控 告人吉茂登为寻求法 律的公平正义,向安康市检 察院申 诉,为包庇渎职犯罪充当保护伞,以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失去法 律的公平正义。

    控 告人为寻求法 律的公平正义,向有直接管辖权的紫 阳县国土资源局反映,该局对本案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紫国土行决字[2007]第5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 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对姚仁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处罚决定,最终作出对姚仁和根据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 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77条第1款:“农村村 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 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3日内自行拆 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罚款3240.00元”。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陕西省实施(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8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紫 阳县人 民法 院起诉。也可以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 民法 院强 制执行。但是,以姚仁和为主的被控 告人并未执行决定,为此申请法 院强 制执行,以维护控 告人合法权 利但没有强 制执行归还控 告人依法承包的林地,失去法 律公平正义。

    控 告人为寻求法 律公平正义,以政 府行政侵权一案,向紫 阳县法 院上 访,该法 院领 导进行和解,对于姚仁和现在严重违 章、违法的建筑必须拆 除,处理后保证不再上 访,领 导彭勇同意结案的签字为证据。有和解笔录作证,但最终无果,失去公平正义。

    控 告人为寻求法 律的公平正义而上 访,2011年3月14日,由紫 阳县法 院副院长唐勇在高桥镇权河村委会举行声势浩大的听证会(有控 告人不服的异 议答复作证)。

    2014年3月28日,紫 阳县政 府作出61455601396318121188号答复意见书,该书已充分证实为包庇行政违法犯罪,被控 告人以属于涉法涉诉信 访事项,应到紫 阳县涉法涉诉信 访接待室反映问题,故意推诿、拖延、刁 难,久拖不决,久拖不办,不解决根本问题的合理、合法的诉求。控 告人申 诉材料已转省、市、县三级信 访局,至今无 动 于 衷,置若罔闻,不作为、无作为、滥作为,胡 作 非 为,失去公平正义。

    控 告人吉茂登为寻求法 律的公平正义,于2016年12月22日向紫 阳县人 民政 府向新任县长陈莲申 诉,提出五项合理、合法的请求,但仍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诉求,拒绝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为此控 告人被 逼的继续上 访。

    2017年5月19日,紫 阳县法 院接访大厅由接访人陈一华接访,彭雅作笔录,整个谈话记录中,控 告人明确了几个重点;一、说控 告人近期连续找法 院,关于姚仁和的答复,我院已于2009年7月份对姚仁和的违 章建筑,就进行了依法强 拆,同时就你所诉求的有关事项当时由县政 法委牵头,对你的事情,进行了协调处理,你当时的处理结果,也做出了书面承诺,即保 证 书前面已经说过,不再重复。根本没解决控 告人所要求的归还土地恢复原貌、赔偿损失的合理、合法的诉求,失去法 律的公平正义。二、若你这次反映政 府在没有掌握事实的情况下,又重新给姚仁和确权了土地,这是一起新的行政诉求,你应与政 府机 构协调,也同时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三、告知的是,现在的行政诉 讼不由当地法 院直接受理,应向西安铁路运输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综上所述三 点,事实已充分认定,紫 阳县法 院以陈一华为代 表没有合理、合法解决受 害 人合法诉求的利益,而且故意推卸责任,再向西安铁路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事实已充分认定,不但不作为,反而滥作为。

    2018年3月31日,紫 阳县法 院主管院长的主持下,以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对该执行案作结案处理,但始终未履行协议,始终至今未赔偿受 害 人分文,失去了法 律的公平正义(有结案报告作证,有执 法员蒋晓安署名、有紫 阳县法 院于20О8年5月5日作出的紫法[2008]028号文件作证)。仍然是未解决控 告人合理、合法利益的诉求,仍然失去法 律的公平正义。

    控 告人吉茂登为寻求法 律的公平正义,在陕西省工 人日报倾听声音、关注需求、捍卫权益栏目中,于2010年1月14日通 过编辑发表了控 告人吉茂登的:我的合法权益难落实的读者来信。但是以上被控 告人是“吊死鬼卖淫死不 要 脸”,不解决控 告人合理、合法利益的诉求,有违法建筑照片作证、有陕西省高级法 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2014)陕高法(京)访第239号人 民群众来信来访函,指定安康市中级人 民法 院对吉茂登因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你院(2006)安中行终字第8号判 决,于2014年4月21日到最高人 民法 院上 访提出申 诉,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刑事、行政)诉 讼法]、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规范人 民法 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以及分级负责管理的信 访相关规定,现介绍来你院,请认真接待,依法处理(有据作证)。至今不说认真接待,更不用说依法处理,压案不办,故意拖延、刁 难,久拖不决,久拖不办,失去了法 律的公平正义。

    敬请首 长和领 导依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 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3、7、8、9项规定。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2、4、6、7项规定。

    二、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民 主 权 利犯罪案 件。

    (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2、3项规定。

    三、附则

    (五)本规定中“徇私舞弊”是指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伪 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规定。由首 长和领 导依法立案查处此腐 败案 件,依纪依法严 惩腐 败分 子,以正党 纪国 法,以彰显法 律的公平正义。

    依[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三 条、四条、六条、八条、九条、十条、十三 条、十四条规定,依本法第十五条(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六)赔偿损失。依[国 家赔偿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由以上被控 告人承担侵权责任,个人承担国 家赔偿责任,单位为赔偿义务机 关,赔偿受害控 告人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以彰显法 律的公平正义。

    此呈

    首 长和领 导

    受害控 告人:吉茂登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于北 京

    相关证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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